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本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常驻机构需要招聘人才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