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运用区块链赋能电子单证应用若干规定 第七条 区块链基础设施支持电子单证依法转让的,应当具备相关服务功能,确保电子单证自生成之时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者有效期届满为止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唯一性,且可以被识别;
(二)包含法定必要记载的信息;
(三)内容完整,且未被篡改;
(四)被合法排他性控制,且控制人可以被识别。
(一)具有唯一性,且可以被识别;
(二)包含法定必要记载的信息;
(三)内容完整,且未被篡改;
(四)被合法排他性控制,且控制人可以被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