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在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和乡镇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市设立的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市设立的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对选举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区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