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