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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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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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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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