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五条 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