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正、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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