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大宗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农业技术推广部分;
(五)区、县和乡、镇以工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捐赠等。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移作他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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