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