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接受派单调度、统筹协调、督办核查,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