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十一条 对责任部门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配合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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