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一条 区(县)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