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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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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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