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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