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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