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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