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