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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