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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