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