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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