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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