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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