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