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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