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