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