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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