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