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