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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