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