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章 反兴奋剂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章 反兴奋剂 第五十七条 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