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