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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