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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