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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