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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