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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