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