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