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申请退还关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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