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