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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