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 发布日期:201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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