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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