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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