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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