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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