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